裁判要旨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是一同债务的事实比较了解,证据比较确凿,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为准时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程序过于复杂,有在实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并实行夫妻一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很难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鉴于仅通过实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察,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而应由配偶另一方提起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案例索引
《张嵬、张玉英实行案》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为被实行人时能否对另一方项下的财产予以实行?
裁判建议
最高院觉得:本案实行行为发生于2013年,当时法律和司法讲解对夫妻一方为被实行人的案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实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双方一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的,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在实行程序中直接审察认定该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并进而对实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的配偶予以实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是一同债务的事实比较了解,证据比较确凿,配偶另一方争议不大的,为准时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程序过于复杂,有在实行程序中直接推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并实行夫妻一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的做法。但对于事实比较复杂、配偶另一方争议较大、很难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的,鉴于仅通过实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察,对异议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够充分,故以不通过复议程序对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作出最后判断为宜,而应当参照《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配偶另一方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本案中,张嵬与被实行人时涛于2012年十月30日登记离婚,早于本案实行依据丰县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作出时间,该调解书亦未明确时涛所负债务是不是是夫妻双方的一同债务。张嵬对实行过程中将该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一直争议较大。在本案申诉阶段,张嵬向本院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时涛银行卡账户明细等证据,意图证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时涛已与别人同居且育有一子等事实。因此,本院觉得,对于张嵬提出的时涛负债收益未用于夫妻一同生活等与认定夫妻一同债务有关的基本事实,丰县法院、徐州中院、江苏高院未予充分查明。根据现有证据,亦很难在实行阶段对债务性质作出简单推定。为充分保障异议人张巍的合法权利,宜引导其通过诉讼渠道予以救济。因张嵬对裁定冻结的50万元存款倡导为其个人合法财产,该异议实质上是基于对实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而提出异议,其本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适用条件。因此,丰县法院在异议审察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而非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